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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春节期间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

2014-01-27 00:52:00
来源:邯郸日报 作者:综合报道

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、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,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,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4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的通知》(办字〔2014〕16号)要求,经研究,决定2014年春节期间在本市主城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限燃放时间和区域

在主城区范围内,除春节期间[2014年1月30日(除夕)、1月31日(初一)全天,2月4日(初五)、2月14日(正月十五)每天7时至22时]可以适当燃放部分品种的烟花爆竹外,全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种类的烟花爆竹。特别是省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,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。

本《通告》所称“主城区”,指东至京广高速铁路,西至西环路,南至南湖北岸、支漳河及309国道,北至北环路及邯临路以内的城区。

二、禁止燃放场所下列区域或场所无论任何时间严禁燃放一切烟花爆竹:

(一)国家机关等办公场所及周边范围内;

(二)影剧院、公众娱乐场所、公园、绿地、博物馆、图书馆、档案馆、体育场馆、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及周边范围内;

(三)火车站、汽车站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输变电设施、广播通讯设施、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;

(四)集贸市场、商场、繁华街道和交通主干道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;

(五)加油(加气)站、液化气站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、存储、使用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;

(六)医疗机构、科研单位、大中专院校、中小学校、幼儿园、敬老院、疗养院及周边范围内;

(七)居民楼顶、楼道、阳台、平台、室内、窗台以及不足烟花爆竹产品说明要求安全距离的地点;

(八)高层建筑25米范围内、施工工地等重点部位、场所及周边范围内;

(九)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。

以上单位、小区物业和产权单位要在其边界设立明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识,必要时派专人监管;对不听劝阻者,由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。

全市辖区内的各级机关、企事业单位(含民营企业)、社会团体等全年全区域禁止燃放任何品种烟花爆竹。

三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

下列烟花爆竹属于全年禁止燃放的品种:

(一)铁炮、拉炮、擦炮、甩炮等违禁产品;

(二)升空炸响类烟花爆竹(含单响、双响、多响);

(三)电子礼炮;(四)组合烟花;

(五)未按《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》(GB106310-2013)标准生产的及非法生产、销售的烟花爆竹。

四、烟花爆竹销售管理与处罚

主城区范围内严禁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。主城区外一公里范围内临时零售网点,销售日期为2014年1月25日(腊月廿五)至2月4日(正月初五)17时,销售期结束后,临时零售网点全部撤除。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》进行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五、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与处罚

燃放烟花爆竹,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,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。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,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地点燃放烟花爆竹,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;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法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严重后果的,移交纪检、监察部门依纪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。举报电话:丛台区:3083338,邯山区:3209110,复兴区:5529110,邯郸县:8010110,邯郸经济开发区:2072911。

六、本《通告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原《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(邯政告〔2013〕2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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